專業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被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襄助革新土地登記及地政之研究或著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五、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五章 獎懲
§ 32–39共 8 條
專業代理人之獎勵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刪除)
(刪除)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刪除)
(刪除)
(刪除)
回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