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五章 獎懲

§ 32–398

32
專業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被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襄助革新土地登記及地政之研究或著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五、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
33
專業代理人之獎勵如下: 一、公開表揚。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36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