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處理專業代理人獎懲事項。 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 (市) 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正人士二人。 二、公會代表二人。 三、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四、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前項第一款人員之聘期為三年。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負責處理專業代理人的獎懲事項。該委員會設有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地政處長或縣(市)長兼任,並由主任委員遴選或聘請以下各組成員: 1. 公正人士兩人。 2. 公會代表兩人。 3. 社會行政業務主管一人。 4. 地政業務主管一人。 5. 地政事務所主任若干人。 公正人士及地政事務所主任的聘期為三年。這些委員會成員將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專業代理人的獎懲事項。根據該法規,專業代理人獎懲委員會的設立有助於維護專業代理人的質量和行為標準,以確保土地登記相關業務的公正性和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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