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 ,係指依本辦法規定,代理他人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為業之人。
3
專業代理人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4
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二、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 三、領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
6
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之: 一、申請書。 二、第四條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予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專業代理人證書,並發還前項第二款之資格證明文件;不合於規定者,應予駁回或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之,並退還申請書之附件。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