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專業代理人的主管機關為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縣 (市) 的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根據內政部的網站資料,該部負責監督管理土地法及相關法令,並且為執行土地法的行政機關。不過,沒有顯示與這個條文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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