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1條的制定依據是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項,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管理辦法可以由相關的法規來制定。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確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的執業可以符合土地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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