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被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襄助革新土地登記及地政之研究或著作,有重大貢獻者。 三、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產權者。 四、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成績卓著者。 五、推行地政教育,成績優良者。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專業代理人獲得獎勵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如果專業代理人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而特別優異的代理人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獎勵: 一、連續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超過兩年,且成績優良者。 例子:例如,一位專業代理人連續兩年以上成功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且這些案件的成績非常出色,可以符合該項獎勵的條件。 二、在革新土地登記和地政方面進行研究或著作,並做出重大貢獻者。 例子:一位專業代理人在土地登記和地政方面進行了重大的研究或著作,並對相關領域做出了重大貢獻,符合該項獎勵的條件。 三、揭穿虛偽的土地登記案件,成功防止犯罪行為並保護人民財產權者。 例子:一位專業代理人揭穿了一個虛偽的土地登記案件,並成功防止了犯罪行為,這保護了人民的財產權,符合該項獎勵的條件。 四、在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方面取得卓越的成績者。 例子:一位專業代理人在協助政府推行地政業務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績,符合該項獎勵的條件。 五、在推行地政教育方面取得優異成績者。 例子:一位專業代理人在推行地政教育方面表現出色,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符合該項獎勵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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