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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六節 加強磚造建築物

§ 165–1707

165
  1.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
  2. 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
166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169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尺寸、主鋼筋與箍筋尺寸、數量及配置等,應符合規範規定。
169-1
磚牆沿加強柱高度方向應配置繫材,連貫磚牆與加強柱,其伸入加強柱與磚牆之深度及繫材間距,應符合規範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