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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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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66條,對於只在上下邊界束綁的縫隙中具有開口的磚結構牆而言,其總剖面積不能超過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的二分之一。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舊宅品質提升技術手冊」的第4章磚牆甲種蓋構方式,指出若採用填磚結構牆的時候,建築物的牆寬和高度比例應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66條的規定,保持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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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6 條規定:「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