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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66 條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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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66條,對於只在上下邊界束綁的縫隙中具有開口的磚結構牆而言,其總剖面積不能超過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的二分之一。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舊宅品質提升技術手冊」的第4章磚牆甲種蓋構方式,指出若採用填磚結構牆的時候,建築物的牆寬和高度比例應遵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166條的規定,保持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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