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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五節 強度設計法

§ 413–43930

414
結構混凝土構件之設計強度應考慮強度折減,強度折減於設計規範定之。
416
構材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其他相關設計假設於設計規範定之。
417
構材之撓曲及軸力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縱向鋼筋與橫向鋼筋之種類及用量要求及配置、受撓構材之橫向支撐、受壓構材之長細效應與設計尺寸,深梁、合成受壓構材、支承板系之受軸力構材及承壓強度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427-1
構材之剪力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混凝土最小斷面,剪力鋼筋之種類、強度、用量要求與配置等,其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432-1
構材之扭力設計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混凝土最小斷面,扭力鋼筋之種類、強度、用量要求與配置等,其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