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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17 條
構材之撓曲及軸力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縱向鋼筋與橫向鋼筋之種類及用量要求及配置、受撓構材之橫向支撐、受壓構材之長細效應與設計尺寸,深梁、合成受壓構材、支承板系之受軸力構材及承壓強度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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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7 條規定,建築物的構材在進行撓曲和軸力設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縱向鋼筋和橫向鋼筋的種類和用量要求及配置,對受撓構材進行橫向支撐,對受壓構材的長細效應和設計尺寸,對深梁、合成受壓構材、支承板系統的受軸力構材以及承壓強度等進行設計細節的制定。該條規定要求在設計中考慮這些因素,並根據設計規範來進行設計。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陳冠興、黃行健、許滋智、陳宗和(2019),《建築規劃學》。台北:智勝文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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