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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16 條
構材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其他相關設計假設於設計規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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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6 條規定,在構材依強度設計法設計時,應考慮力之平衡與應變之一致性,並須符合設計規範中所定的其他相關設計假設。根據上述資料,可以認為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在構材的設計過程中,要考慮到力的平衡和材料的應變一致性,并且遵守設計規範所訂的其他相關假設。具體來說,這可能包括結構的荷載分佈、結構材料的物理性質等方面的考量。根據以下參考資料,可以找到針對結構設計時力的平衡和應變一致性的相關規範。 參考資料: 1. 建築法(中華民國法務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01&flno=97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https://www.cpami.gov.tw/chhtml/modules/DownUpLoad/files/build/rulebook/93012210.doc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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