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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一節 通則
§ 56–62共 9 條
建築物基礎構造之地基調查、基礎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以下簡稱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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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左列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 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 二、地震時基礎土壤可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 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 四、填土基地上基礎之穩定性。
- 施工期間挖填之邊坡應加以防護,防發生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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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計之依據。
- 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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