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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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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條,建築物的基礎設計需要考慮多種載荷,包括靜態載重、動態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震動載重和施工期間的臨時性載重等。這些載荷將影響建築物的結構設計和穩定性。 根據內政部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該考慮到不同的載重,包括靜態載重、動態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的臨時性載重。這些載重是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地理位置來確定的,並且可以通過結構分析計算來評估其影響。建築師和工程師需要確保建築物的基礎能夠承受這些載重,並保證建築物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例如,建築物在遭受颱風或地震等自然災害時,地震力和風力將成為重要的載荷。建築師和工程師需要根據當地的建築法規和技術規範,確定建築物的地震和風力抗力設計要求,並在基礎設計中加以考慮。這可以確保建築物在自然災害發生時能夠承受載荷,並減少損壞的風險。 此外,建築物的基礎設計還應該考慮到其他臨時性載荷,例如施工期間的載荷。在建造過程中,可能需要使用重型機械、材料和設備,這些臨時性載荷可能對建築物的結構安全造成影響。建築師和工程師需要確保基礎的設計能夠承受這些臨時性載荷,從而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 總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8條,建築物的基礎設計需要考慮各種載荷,包括靜態載重、動態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的臨時性載重。這些載荷的設計和評估需遵循相應的建築法規和技術規範,以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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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基礎設計應考慮靜載重、活載重、上浮力、風力、地震力、振動載重以及施工期間之各種臨時性載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