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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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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基礎應能安全支持建築物;在各種載重作用下,基礎本身及鄰接建築物應不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2. 2.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所產生之基礎沉陷應符合本編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3. 3.同一建築物由不同型式之基礎所支承時,應檢討不同基礎型式之相容性。
  4. 4.基礎設計應考慮施工可行性及安全性,並不致因而影響生命及產物之安全。
  5. 5.第二項所稱之最大應力,應依建築物各施工及使用階段可能同時發生之載重組合情形、作用方向、分布及偏心狀況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7條》,該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建築物基礎應能安全支持建築物;在各種載重作用下,基礎本身及鄰接建築物應不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這一項規定指出,建築物的基礎應該能夠安全地支撐建築物,並且在各種負載作用下,基礎本身和相鄰的建築物不應該出現結構損壞或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 2. 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所產生之基礎沉陷應符合本編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這一項規定指出,建築物的基礎型式和尺寸應根據基地的地層特性和本規範第58條關於基礎載重設計的規定進行。基礎在地層中的最大應力不得超過地層容許支撐力,並且所產生的基礎沉陷應符合本規範第78條的規定。 3. 同一建築物由不同型式之基礎所支承時,應檢討不同基礎型式之相容性。 這一項規定指出,如果同一建築物由不同類型的基礎支撐,應該檢討不同基礎型式之間的相容性。 4. 基礎設計應考慮施工可行性及安全性,並不致因而影響生命及產物之安全。 這一項規定指出,基礎的設計應該考慮到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並且不應該因此影響到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5. 第二項所稱之最大應力,應依建築物各施工及使用階段可能同時發生之載重組合情形、作用方向、分布及偏心狀況計算之。 這一項規定指出,第二項所謂的「最大應力」應根據建築物在各施工和使用階段可能同時發生的載重組合情況、作用方向、分布和偏心狀況進行計算。 以上所述的法規內容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57條》,並且參考了該法條的相關範例與資料。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第七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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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7 條規定:「建築物基礎應能安全支持建築物;在各種載重作用下,基礎本身及鄰接建築物應不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