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的規定,基礎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防護鄰近建築物的安全。在進行設計及施工之前,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的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的位置和構造型式,以作為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防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依照本章第六節以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對擋土設備和安全措施的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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