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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62 條
- 1.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計之依據。
- 2.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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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62條的規定,基礎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防護鄰近建築物的安全。在進行設計及施工之前,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的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的位置和構造型式,以作為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防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依照本章第六節以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對擋土設備和安全措施的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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