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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413 條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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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強度設計法的基本要求是確保結構混凝土材料的設計強度足以承受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中所規定的設計載重。這意味著在建築設計中,必須確保混凝土材料的強度能夠承受預期的負荷,以確保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內政部建築署,2018 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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