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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
  2. 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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