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技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31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文件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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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則所稱礦業申請相關書圖文件,指依礦業法令規定申請礦業相關案件應附之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礦區圖、探採礦實測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採樣計畫書圖、新舊礦區圖、礦場關閉計畫及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 本規則所稱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文件,指依礦業法令規定申報開工並發給、申請換發或批註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之施工計畫書圖或申報具上年度之礦業情形及本年度施工計畫之明細表冊。
- 專業技師辦理本規則簽證業務,應先向礦業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印鑑卡及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
- 前項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申報礦業主管機關辦理。
-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 工作底稿為專業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其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列重要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及取得日期;其屬自行演算或判斷者,列示其計算經過之紀錄或註明判斷依據。 二、辦理現場查核者,應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查核照片。 三、工作底稿內容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工作底稿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五、工作底稿首頁應有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專業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善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依法令提供調閱,或應委託人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專業技師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執業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技師主管機關及礦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查專業技師之業務時,得查詢或調閱有關簽證之文件及工作底稿。
本規則應用之工作底稿及範例,由採礦技師公會擬定,報由礦業主管機關備查。
- 簽證涉及不同科別專業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專業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
- 前項簽證應由礦業權者指定之專業技師負責整合,並與其他涉及科別之專業技師共同簽證負責。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文件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