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文件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 8 條
- 1.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日期。 三、現場測量或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 2.前項簽證紀錄之報請備查,礦業主管機關應指定電腦資料庫,由專業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 3.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專業技師應負責改正。
- 4.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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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19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39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40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41 條條文
- 技師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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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