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1.17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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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ID1 小於 0.35 。
二、ID2 小於 0.35 。
Ac2
ID1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
I×A2500
Ac2
ID2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
I×A2500
Ac2 :為建築物結構變位達到韌性容量時所對應之有效地表加速度值。
I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用途係數。
A2500=0.4SMS ,SMS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工址短週期最大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1.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