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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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ID1 小於 0.35 。 二、ID2 小於 0.35 。 Ac2 ID1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 I×A2500 Ac2 ID2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 I×A2500 Ac2 :為建築物結構變位達到韌性容量時所對應之有效地表加速度值。 I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用途係數。 A2500=0.4SMS ,SMS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工址短週期最大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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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3條,對於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主管機關可以依該辦法第一項所定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以下標準之一:一、建築物ID1值小於0.35;二、建築物ID2值小於0.35。 其中,ID1為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計算公式為ID1 = Ac2 / (I × A2500);ID2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計算公式為ID2 = Ac2 / (I × A2500)。而Ac2則代表建築物結構變位達到韌性容量時所對應之有效地表加速度值,I代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用途係數,A2500則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工址短週期最大水平譜加速度係數。 針對這些評估指標和公式,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解釋。
- 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5 條條文
-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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