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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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2條,此法條規定了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根據第65條第8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3條的基準來認定這些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明顯危害。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的規定,結構安全性能的評估內容、委託方式、應檢附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的資格及其人員的管理事項等細節將予以明確規定(該法源請見附件一,成文日期為最新)。 舉例來說,如果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懷疑該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不足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他們可以委託符合該法規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評估過程將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的要求進行,並得出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將用來認定建築物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明顯危害。 根據該法規定的範例,請參考附件一中的資料。
- 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二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5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2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3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5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6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7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9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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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