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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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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三條規定基準認定之。
  2. 2.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2條,此法條規定了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根據第65條第8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第3條的基準來認定這些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明顯危害。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的規定,結構安全性能的評估內容、委託方式、應檢附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的資格及其人員的管理事項等細節將予以明確規定(該法源請見附件一,成文日期為最新)。 舉例來說,如果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懷疑該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不足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他們可以委託符合該法規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評估過程將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的要求進行,並得出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將用來認定建築物是否對公共安全造成明顯危害。 根據該法規定的範例,請參考附件一中的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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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