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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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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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提到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2條內容。所提供的資料僅與建築法相關,並未提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因此,無法對第12條進行逐條釋義、舉例或提供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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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