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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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評定,並公告之: 一、共同供應契約經內政部營建署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三、由未具第八條規定資格之人員進行評估。 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補足評估人員人數,並檢附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七、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經查證屬實。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或勘查,或拒絕提供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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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3條規定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被廢止評定及公告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一、當共同供應契約經內政部營建署終止或解除的情況; 二、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出具了不實的評估報告書; 三、當評估工作由未具第八條規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違反了第十條第一項的利益迴避規定; 五、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違反了第十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但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六、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違反了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未能在期限內補足評估人員人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七、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經查證屬實; 八、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的檢查或勘查,或拒絕提供資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但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 參考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解除契約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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