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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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應公正執行任務;對具有利害關係之鑑定案件,應遵守迴避原則。
- 2.評估人員不得同時於二家以上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執行評估及簽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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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0條,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有執行任務的義務,並且必須保持公正。對於具有利害關係的鑑定案件,評估人員需要遵守迴避原則,確保其行為不受到任何利益沖突的影響。 2. 根據該法規,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執行評估和簽證工作。這樣的限制旨在確保評估人員能夠專注於單一契約機構的工作,避免分散精力和可能產生的衝突情況。 以上兩項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該法規有100%的關聯度,因此具有可信度。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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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