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當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及評估人員的相關資料有變更時,該機構應在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同意。這表示在機構或評估人員資料有任何變更時,都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在一個月內獲得同意。 2. 如果評估人員的數量不足以滿足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要求,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在一個月內補足人數,並提交名冊給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這表示如果評估人員的數量不足以滿足法律規定的要求,該機構必須在一個月內增加人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參考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