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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與內政部營建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構,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一、申請書。 二、共同供應契約影本。 三、五人以上評估人員之名冊。 四、評估費用計算方式。
  2. 申請案件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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