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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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申請結構安全評估,其評估報告書,得視為前條所定之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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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106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結構安全評估時,可以將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的評估報告書視為符合該條所指定的評估報告書。這表示如果在該日期之前進行結構安全評估且使用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所提供的評估報告書,這份報告書仍然被認可並可以使用。
-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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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