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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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5 條共有三項規定: 1. 初步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 - 評估機構名稱、代表人及評估人員姓名、簽章 - 建築物之地址 - 評估範圍之建築物樓層數、樓地板面積、結構及構造型式 - 初步評估結果 - 其他相關事項 2. 前項第五款之初步評估結果,應由評估人員所屬評估機構查核。 3. 詳細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事項,依共同供應契約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5 條要求初步評估報告書需載明建築物所有權人姓名、評估機構名稱、評估人員姓名等相關資訊。評估機構需查核評估結果的正確性。詳細評估報告則需按照共同供應契約規定進行載明。 參考資料: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60055)
- 所有權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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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