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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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依下列評估方式,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後,製作評估報告書: 一、初步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規定辦理檢測。 二、詳細評估:應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共同供應契約所定評估方式辦理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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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引用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4條,共同供應契約機構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製作評估報告書: 1. 初步評估:該條款要求派遣員工前往現場進行勘查,並根據附表一至附表四的要求進行檢測。這意味著在進行初步評估時,評估人員需要實地勘查建築物並按照附表中的相關指引進行檢測。 2. 詳細評估:該條款要求派遣員工前往現場進行勘查,並根據共同供應契約中所規定的評估方式進行檢測。這意味著在進行詳細評估時,評估人員需要實地勘查建築物,同時按照共同供應契約中的相應要求進行檢測。 參考資料: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經濟部建設署公告,民國105年6月24日,經濟部建管字第1050455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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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