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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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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2. 2.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3條中,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要件如下: 1.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時,需經過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的同意,並指派一人為代表。此外,申請文件要附上逾半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該評估須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的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2. 如果該建築物是公寓大廈,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提出申請。申請時,需附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的會議紀錄,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這些解釋基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3條的相關條文。根據該法規,任何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人都必須符合上述要件。這些法規可確保建築物在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時具備必要的合法性和參與同意。

  • 所有權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物證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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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