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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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耐震能力評估;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初步評估:評估項目、內容、權重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評估等級及基準,如附表五。 二、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所定之評估內容辦理。
- 2.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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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詢問所提的問題,本條例第2條是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該條例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耐震能力評估。根據該條例的內容,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時,主要是對建築物的耐震能力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評估項目、內容、權重及評分。而評估等級及基準可以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布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附表一至附表四中包含了評估項目、內容、權重及評分的相關資訊。 2.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步評估案件,得依修正施行後之評估等級及基準認定之。根據該條例的內容,在修正施行前已經完成的初步評估案件,可以根據修正後的評估等級及基準進行認定。 範例參考資料:修正後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所公布的評估等級及基準,可以用來認定在修正施行前已完成的初步評估案件。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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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