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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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評估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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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8條,評估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 這個條款明確指出評估人員必須依法登記為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這些專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可以進行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2.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所委託相關機關、團體舉辦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 根據這個條款,評估人員還應該參加相關機關或團體舉辦的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講習會,並取得結訓證明文件。這顯示評估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並通過相應的考核,以確保其具備相關的知識和能力。 這兩個要求的目的是確保評估人員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來進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這樣可以保障建築物的安全性,並有效防止潛在的災害風險。 參考資料:《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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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