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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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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
主管機關
依前條規定
廢止
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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