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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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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的評定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機構在廢止之日起的三年內不能重新申請評定。這意味著該機構需要等待至少三年才能再次進行評定。具體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該條法規所附的相關法解釋、案例或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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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1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