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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評定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評定為共同供應契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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