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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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的評定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機構在廢止之日起的三年內不能重新申請評定。這意味著該機構需要等待至少三年才能再次進行評定。具體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該條法規所附的相關法解釋、案例或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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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