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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12.02

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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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衛槍枝查驗費就所收自衛槍枝照費之五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之警察局支用。
  2. 前項支用之查驗費,應由各該管政府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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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費之支配標準如下: 一、警察局內部各單位支配部分: (一)承辦保安科(保民課),印製各種表冊、刻製查驗鋼印、建立卡片、郵資等,支給百分之二十。 (二)承辦保安科(保民課),舉辦定期自衛槍枝總檢查,支給百分之二十。 (三)協辦單位保防室,查對安全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四)協辦單位戶口科(課),查對通緝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五)協辦單位會計室,整理照費收支賬目,支給百分之二。 (六)協辦單位後勤科(課),槍枝保管收購工作,支給百分之二。 (七)協辦單位秘書室,彙自衛槍枝資料統計及異動,支給百分之二。 (八)協辦單位刑事警察隊(大隊),辦理槍枝請照檢驗烙印及查對前科、流氓資料,支給百分之十。 二、警察分局支配部分: (一)分局承辦組,支給百分之十七。 (二)分局協辦組(保防、刑事組),支給百分之三。 三、警察分駐(派出)所支配部分: (一)警勤區警員,平時查察及定期總檢查,支給百分之十五。 (二)分駐(派出)所,辦理查驗事務,支給百分之五。
  2. 警察所直接設置分駐(派出)所者,前項第二款支配部分,併由分駐(派出)所支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12.0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