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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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衛槍枝查驗費就所收自衛槍枝照費之五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之警察局支用。
- 2.前項支用之查驗費,應由各該管政府分別辦理支出預算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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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自衛槍枝查驗費的收入之五成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自衛槍枝的警察局支用。 2. 這些查驗費應由各管轄政府分別進行預算,並進行支出。 參考資料: - 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內政部警政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00104
- 預算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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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