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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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費之支配標準如下: 一、警察局內部各單位支配部分: (一)承辦保安科(保民課),印製各種表冊、刻製查驗鋼印、建立卡片、郵資等,支給百分之二十。 (二)承辦保安科(保民課),舉辦定期自衛槍枝總檢查,支給百分之二十。 (三)協辦單位保防室,查對安全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四)協辦單位戶口科(課),查對通緝資料,支給百分之二。 (五)協辦單位會計室,整理照費收支賬目,支給百分之二。 (六)協辦單位後勤科(課),槍枝保管收購工作,支給百分之二。 (七)協辦單位秘書室,彙核自衛槍枝資料統計及異動,支給百分之二。 (八)協辦單位刑事警察隊(大隊),辦理槍枝請照檢驗烙印及查對前科、流氓資料,支給百分之十。 二、警察分局支配部分: (一)分局承辦組,支給百分之十七。 (二)分局協辦組(保防、刑事組),支給百分之三。 三、警察分駐(派出)所支配部分: (一)警勤區警員,平時查察及定期總檢查,支給百分之十五。 (二)分駐(派出)所,辦理查驗事務,支給百分之五。
- 2.警察所直接設置分駐(派出)所者,前項第二款支配部分,併由分駐(派出)所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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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第3條,針對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的查驗費支配標準,可以分為警察局內部各單位支配部分、警察分局支配部分、警察分駐(派出)所支配部分。 首先,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警察局內部各單位的支配標準包括承辦保安科(保民課)、協辦單位保防室、協辦單位戶口科(課)、協辦單位會計室、協辦單位後勤科(課)、協辦單位秘書室、協辦單位刑事警察隊(大隊)等。根據參考資料,這些部門在自衛槍枝查驗費的支配中,可以獲得不同比例的支給,比如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十。 其次,根據第二項的規定,警察分局也有自己的支配部分,包括分局承辦組和分局協辦組(保防、刑事組)。這些部門在自衛槍枝查驗費支配中可以獲得百分之十七或百分之三的支給。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警察分駐(派出)所也有支配部分,包括警勤區警員和分駐(派出)所本身。警勤區警員在自衛槍枝查驗費支配中可以獲得百分之十五的支給,而分駐(派出)所則可以獲得百分之五的支給。 藉由這些規定和比例,警察機關可以根據各個單位的工作職責和負擔,合理分配自衛槍枝查驗費的使用。因此,在自衛槍枝查驗費的支配中,不同的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其職能和工作內容獲得對應的支給比例。 參考資料: 內政部修訂公告:自衛槍枝查驗費支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26
- 通緝名詞
- 管收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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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