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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五章 妨害公務之違警

§ 72–732

7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之言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三 對於官署張貼之文告,加以損壞污穢或除去尚非意圖侮辱者。
73
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申誡
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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