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違警罰法第73條規定了對於在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的行為所做出的處罰。根據這項法條,對於這樣的行為,可以處以最高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申誡。 就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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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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