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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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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申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73條規定了對於在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的行為所做出的處罰。根據這項法條,對於這樣的行為,可以處以最高二十圓以下的罰鍰或申誡。 就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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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73 條規定:「於官署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不聽禁止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