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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一章 法則

§ 1–88

3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警者,不問國籍,均適用本法。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警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警論。
5
期間以時計者,即時起算,以日計者,其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以月計者從曆。
6
違警行為逾三個月者,不得告訴告發並不得偵訊。 前項期間,自違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違警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7
違警之處罰,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8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處違警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警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