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以時計者,即時起算,以日計者,其初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最終之日須閱全日,以月計者從曆。
違警罰法第 5 條規定了計算違規期間的方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計算期間是以時計算,就從違規的時刻開始計算,如果計算期間是以日計算,就以整日為單位,不計時刻,最終一天必須完整閱覽。如果計算期間是以月計算,就從當月的起始日算起。這些計算方式的適用取決於具體的情況。例如,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某個時刻,並且計算期間是以時計算,那麼從違規的時刻開始計算。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某天的某個時刻,並且計算期間是以日計算,那麼該天就算作整天。如果違規行為發生在某個月份,並且計算期間是以月計算,那麼計算期間就從當月的起始日開始計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