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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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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行為逾三個月者,不得告訴告發並不得偵訊。 前項期間,自違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違警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資訊,我們可以得出違警罰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違警罰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違警行為逾過三個月,即超過了告訴的期限,則不得告訴告發並且也不得進行偵訊。 在這個條款中,違警成立的日期作為計算的起點。然而,如果違警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的情況,則計算期間應該是從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 這意味著,如果違警行為是一次性完成的,則計算期間從違警成立之日開始,超過三個月後就不得告訴告發並且不得進行偵訊。 但如果違警行為是連續或繼續的,則計算期間從最後一次行為終了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違警罰法》

  • 告訴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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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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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6 條規定:「違警行為逾三個月者,不得告訴告發並不得偵訊。 前項期間,自違警成立之日起算。但違警行為有連續或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