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之處罰,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依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2項規定,違警罰法第 7 條之適用條件為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然而,該條文於90年1月17日總統令刪除,同年6月1日施行。因此,在該條文3年時效未刪除之前,這段時期內的案件若逾三年未執行,則可免予執行。此外,根據法律解釋,即使依照「新法」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違警罰法第 7 條之罰款逾五年未執行者,亦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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