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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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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之處罰,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第2項規定,違警罰法第 7 條之適用條件為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然而,該條文於90年1月17日總統令刪除,同年6月1日施行。因此,在該條文3年時效未刪除之前,這段時期內的案件若逾三年未執行,則可免予執行。此外,根據法律解釋,即使依照「新法」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違警罰法第 7 條之罰款逾五年未執行者,亦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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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7 條規定:「違警之處罰,自裁決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