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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六章 誣告偽證或煙滅證據違警

§ 74–752

74
向警察官署誣告他人違警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75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關於他人違警,向警察官署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二 藏匿違警人,或使之隱避者。 三 因曲庇違警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其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免除其處罰。
違警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