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關於他人違警,向警察官署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二 藏匿違警人,或使之隱避者。 三 因曲庇違警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其證據者。 因圖利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根據《違警罰法第75條》,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三十元以下的罰鍰: 一、向警察機關提供虛偽證言或進行虛偽翻譯,關於他人的違警行為。 二、隱藏違警者,或使其逃避應受的處罰。 三、為了掩護違警者,偽造、變造、消滅或隱藏其證據。 如果因為為了圖利本人的配偶、五親血親或三親姻親,而從事上述任一行為之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應受的處罰。 範例:如果一個人因為個人的利益,為了掩護他的丈夫的違法行為而製造假證據,根據《違警罰法第75條》,他可能會被處以申誡或免除應受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