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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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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 二 無正當目的而施催眠術者。 三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使服過分之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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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違警罰法第76條的內容。

  • 拘留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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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76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