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