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 二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 三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 四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 五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 六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
違警罰法第 77 條規定了以下行為的處罰: 1. 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阻止不聽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2. 污濕人之身體或其衣著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3. 拾得遺失物,不送交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或不揭示招領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4. 解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未致散失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5. 擅自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尚未構成犯罪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6. 強買強賣物品,跡近要挾者,罰鍰五日以下拘留或三十圓以下罰鍰。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一些較輕微的違法行為,並給予相對較輕的處罰。例如,如果有人無故強人會面或跟追他人,經他人阻止仍不停止,則可以根據違警罰法第 77 條第一款對其進行處罰。又或者,如果有人擅自採折他人的竹木菜果花卉,但尚未造成其他犯罪行為,則可以根據違警罰法第 77 條第五款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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