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刻畫者。 三 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 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 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刻畫者。 三 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 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 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