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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四節 執行

§ 48–536

49
拘留於裁決後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拘留所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50
拘留以時計者,期滿釋放,以日計者,於期滿之翌日午前釋放之。
51
罰鍰之執行,應令於罰鍰繳納單貼繳同額之違警印紙。前項罰鍰繳納單之式樣及違警印紙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罰鍰、沒人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52
罰役以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勞役為限,於違警地或必要處所行之,並應注意違警人之身分及體力。 罰役每日不得逾八小時,其逾八小時者,應分日執行。
違警罰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