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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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