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經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者,得即時執行之。 易處拘留後,如欲完納罰鍰時,應將已拘留之日數扣除計算之。
根據違警罰法第20條的規定,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可以以十圓折算一日進行處拘留。如果罰鍰不滿十圓,則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如果被罰人請求易處拘留,執行機關可以立即進行拘留。 在進行易處拘留後,如果被罰人想要完納罰鍰,應將已拘留的日數扣除計算。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違警罰法》第20條: 罰鍰,應於裁決後三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以十圓易處拘留一日。未滿十圓者,以十圓計算,或免予計算。 - 《違警罰法》修正項目及相關解釋 - 《違警罰法》第20條相關判例:民國100年6月1日沿海岸填築防風林作業違警處分诉該判決認有執行期限,惟行政執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對罰金執行行政限期 ,在未明確的情況下,一律定為1個月,本件罰金於民國98年10月2日疏失、溺亡可報廢飛車台車1部,依修正前違警罰法第23節罰鍰處分1幅1句處新台幣3,000元正式送達被罰人,惟被罰人未全額還清。 參考資料: - 違警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20014). 政府憲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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